原來這樣踩單車是犯法的?!7大踩單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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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經許可將單車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獲得總監的同意,否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
(2) 第(1)款不適用於 ——
(a) 在總監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上,或在總監如此指定的停車場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而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騎踏單車的人。
(3) 任何人在總監指定的停車場內停泊車輛,須繳付附表1所訂明的費用。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4) 如總監已 ——
(a) 將他指定的停車場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
(b) 在該停車場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獲總監的同意下,將車輛駛進或停泊在該停車場內。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1) 每輛單車及三輪車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
(2) 單車或三輪車除安裝一個鐘之外,不得安裝其他警報儀器。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除超車時,須以單行前進。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 ——
(a) 手握任何其他車輛,或容許其車輛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車輛。
(3)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 ——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4)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其如此騎車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7) 任何人如在豎立或放置附表1第137或13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的道路或其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則第(1)款對他不適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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